《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起草出台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梳理有关重点内容予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共七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我委及我委监管企业的具体职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权限。
第二章资产评估。主要对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的: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评估委托方的确定等事项进行明晰。同时,对评估基准日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用等方面进行强调。
第三章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主要针对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提出要求,明确该等资产评估项目通过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审核方可进入核准备案程序。同时,对专家的选聘、专家履职资格、专家审核程序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分为核准、备案、评估结果使用三个小节。其中核准、备案章节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程序、材料准备、审核要点等进行明确;评估结果使用章节强调一是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二是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对省国资委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内容进行明确,同时要求企业做好自查和反馈的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
第六章罚则。对企业、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提出了基本遵循。
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司法财产处置、征收补偿等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特别说明、《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本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行为。
二厘清省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的权责边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对资产评估事项的权责边界进行明确。省国资委在制定完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对企业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等方面负有监管职责;监管企业在本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估报告内部会审、专家审核,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备案、监督检查、档案管理、评估项目汇总、分析等工作上负主要责任。
三明确备案权限不得下放。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经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监管企业不得将备案权限向其所属企业下放。
四明确六类可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行为。(1)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2)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4)监管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独资(全资)持股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5)同一监管企业直接或间接独资(全资)持股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6)拟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五新增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要求。一是明确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股权整体转让、企业核心技术等重要知识产权转让、企业解散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与非国有单位开展股权合作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二是明确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经过审核机构或专家审核,方可进入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司法财产处置、征收补偿等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核准或备案时限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备案”是指企业提交的的核准或备案材料齐全完整,需通过审核机构或专家审核且已通过其审核的情况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备案。